公开征求《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 《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两项行业标准意见

原标题:公开征求《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 《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两项行业标准意见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分会申报立项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和《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两项行业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请填写在附件3《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中,并发送邮件至起草单位联系人邮箱。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感谢支持。

联系人: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分会 乔珍珍

电话:18813099949

邮箱:ccpitzhen@163.com

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规划建设、配套建设、服务体系和运营指标的相关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建设与运营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873电子商务主体基本信息规范GB/T 38652电子商务业务术语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子商务e-commerce.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GB/T 38652-2020,定义2.1.1]

3.2电子商务企业e-commerce enterprise在互联网经济中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或服务交易为中心,依法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

3.3 电子商务经营者e-commerceoperator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GB/T 38652-2020,定义2.1.3]

3.4电子商务产业基地industrialbase of electronic commerce在政府引导基础上,以市场资源配置为主导,以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为支撑,建立起较完善的产、学、研、用协同发展的地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综合体、应用企业的聚集地和电子商务的创业创新平台,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规模、集聚、辐射和引领效应,包括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楼宇、电商特色小镇(街、村)等。

3.5电子商务产业服务商e-commerce industry service provider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互联网交易提供支撑的配套服务,主要包括软硬件方面的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空间托管、域名维护、仓储物流、运营托管、网络营销、数据分析、交易追溯、售后服务、金融服务、信用认证、担保融资、咨询培训、法律专利等专业服务。

3.6电子商务基地服务商e-commerce base service provider为电子商务基地运营开展公共性和基础性的配套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服务、物业服务、安保服务、生活配套服务等保障性服务。

4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规划与建设

4.1规划布局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规划符合国家、地区的区域整体规划要求,同时满足交通通畅、网、电、水、暖、气等基础配套冗余可靠、基本生活服务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等要求。

4.2基地建设4.2.1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或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超过10%,并且服务配套齐全,宜业宜商。4.2.2楼宇型产业基地营业面积在8000 平方米以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超过5%。4.2.3电商特色小镇(街、村)超过其商业占地面积的25%,服务配套设施比例超过20%以上,并且服务配套齐全,宜业宜居,产城融合。

4.3服务要求电子商务产业基地为电商办公区、公共物流区、产业配套区、公共服务区、生活设施区等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相关服务,为基地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和相关增值服务,促进产业聚合、实现协同发展,推动地区电子商务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4.3.1基础性服务4.3.1.1电商办公区应具备符合电子商务企业办公要求的场地、设施、技术、配套等相关软硬件条件,顺利保障电子商务企业工作的开展。4.3.1.2公共物流区应具备满足电子商务企业业务的仓储、分拣、运输、集散、“仓配一体化”快件处理及必要的品控等功能。4.3.1.3产业配套区应具备满足电子商务企业产业链条的物流、金融、信息、信用、法律、保险政策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功能。4.3.1.4公共服务区应具备满足保障电子商务企业运维的水、电、暖、网等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4.3.1.5生活设施区应具备满足产业基地人员的生活基础性、普惠性服务。4.3.2增值性服务4.3.2.1基地应根据需要引进政务服务、融资、大数据、孵化、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4.3.2.2基地应具有开放共享的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和管理机制。4.3.2.3基地应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有形市场和虚拟市场的有机融合。4.3.2.4基地应自主对内或聘请第三方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工作,形成相应考核机制,提升基地交易主体行为规范性和合法性。4.3.2.5基地应吸引电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驻,发挥基地聚集效应,形成特色产业优势集群,充分鼓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商务的转换应用。4.3.2.6基地应引导培育电子商务战略研究机构、应用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专家工作站,加强地区电子商务核心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4.3.2.7基地应制定招才引智激励政策,借助政、行、校、企相关资源开展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订单式等培养模式,引育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和人才。

4.4基地运营4.4.1基地运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信经营的服务原则,由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运营商负责。基地主要管理者宜具备从一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建议或方案的服务能力和相应任职资格。4.4.2基地运营管理应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人才服务、创业孵化、沟通交流、宣传提升、公共技术、后勤配套等公共服务模块,提供窗口型、综合型、开放型、一站型等公共服务。4.4.3基地运营要协同政府进行扶持政策建立和修订,提升企业数字化办公、企业上云等数字化高效经营手段。4.4.4基地物业管理可自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企业管理。

5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管理5.1管理原则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功能设置、建设规模和运营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引导,逐步做强。5.2管理要素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建设规模、营商环境、主营指标、支撑体系、公共服务、战略发展和荣誉表彰等,对电子商务基地分级管理,参见附录。

6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社会服务6.1社会服务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功能、优势、区位在自身规范管理、有序提升的基础上,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对所在区域开展以电商为核心的社会公益服务,带动区域经济创新转型升级。6.2社会服务内容基地应充分挖掘自身潜力,结合区域发展需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转型升级、数字经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开放服务、资源对接和产学研合作的生态平台体系。

7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安全保障7.1卫生安全7.1.1基地应制定公共场所相关卫生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公共物流区、产业配套区、公共服务区、生活设施区划分进行卫生检查和质量监督,参考GB/T27306-2008、GB37487-2019。7.1.2制定垃圾分类、收集和清运制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7.1.3基地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机制。建有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预案、防护物资、日常演练等。7.2应急安全管理7.2.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文本文档及监督机制,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7.2.2针对施工现场及运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及应急资源保管机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对申请或被邀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合规关注等级、合规评估、合规管理方案、合规监视、评价与结果处置、合规沟通和培训、记录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对申请或被邀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的合规评估,以及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合规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409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

3术语与定义3.1网络零售平台online retailing platform在网络商品零售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零售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3.2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online retailing platformoperator从事网络零售平台经营并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注:改写GB/T38652-2020,定义2.3.1。3.3网络零售平台内经营者operatorononline retailing platform通过网络零售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改写GB/T38652-2020,定义2.3.2。3.4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4合规关注等级4.1平台经营者宜对申请或被邀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应确定合规关注等级,并依据合规关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以合理分配和利用各类资源。4.2对于申请或被邀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确定对其合规情况进行分级管理时,宜考虑如下因素:——基础资质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证照、银行开户证明或相关信息、平台内经营者的法人/或商家负责人/或商家联系人身份证信息等;——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明或许可批文等信息;——既往经营状况和数据,包括持续经营期限、业务规模、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业务模式(例如,生产厂家自营、授权经销商、普通经销商、代理等)等;——信用记录,包括历史上商家在平台内的经营情况、消费者信用评价情况、不合规行为和平台处罚记录等;——其他因素。4.3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确定其合规关注等级时,宜考虑如下因素:——入驻平台之后的合规经营状况,包括不良合规记录、不良合规改进;——信用记录;——消费者投诉情况;——其他。4.4对于属于不同合规关注等级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第5章至第9章规定的合规管理措施时,宜采取不同强度的措施。4.5平台经营者宜根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情况的监视和评价结果,实时维护和调整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关注等级。

5合规评估5.1通则5.1.1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在与所有申请或者被邀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签订合同之前,对这些入驻的经营者开展合规评估,以分析和评估其入驻对平台经营者带来的影响,进而为平台经营者做出相关决定提供依据。5.1.2合规评估由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专职人员相互配合开展。注:除非特别说明,本标准仅对由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专职人员相互配合开展合规评估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5.1.3开展合规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审慎:调查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准确、完整;——目的明确:调查目的清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保密(适用时):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适度:准确把握调查尺度,减少对经营者的影响。5.1.4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制定对不良合规记录进行评估的实施准则,以在处理中保持一贯性。5.1.5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将以下情况视为合规警示信号,并对与相关经营者的合作保持审慎态度:——经营者拒绝参加合规评估;——经营者在合规评估中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误导性的信息;——经营者对不良合规记录不能给予合理澄清;——经营者的业务模式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等。5.1.6合规评估的结果宜纳入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5.2程序及要求5.2.1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以及申请或被邀请的经营者分别指定专职人员或团队(可以是专门的合规团队,也可以是按商品或服务品类划分的专职人员)负责入驻过程的合规评估工作。5.2.2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拟定合规评估方案,包括合规评估的起止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所需准备的合规评估材料及材料需满足的要求、调查进度安排等。5.2.3申请或被邀请的平台内经营者的专职人员应按照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要求的合规评估资料清单,准备材料,并提供索引。5.2.4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的专职人员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合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宜对合规评估中发现的有关经营者的不良合规记录进行核实,以排除因重名、误认等原因产生的无效信息。对于有效的不良合规记录,平台经营者宜要求申请或被邀请的经营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并根据澄清的内容评估该不良合规记录是否影响本平台接受该经营者入驻。5.2.5适宜时,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利用监管机关的数据库、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认可的其他数据库、互联网关键词检索等对申请或被邀请的经营者是否有不良合规记录进行检索。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还可对申请或被邀请的经营者进行现场走访和管理层访谈。5.2.6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可根据合规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撰写合规评估报告。合规评估报告应客观反映合规评估的数据信息以及发现的实质性合规/不合规事项,分析经营者入驻对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的影响,给出合规评估结论(见5.3)。5.3结论及后续处置措施5.3.1合规评估结论包括两种:——通过;——不通过。5.3.2附条件通过的,该条件和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的后果宜在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在经营者入驻后对其达成条件的情况进行监视和评估。5.3.3对于不通过的,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不允许其入驻平台。

6合规管理方案6.1通则6.1.1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要求所有申请或者被邀请入驻的经营者提交合规管理方案,以确认其是否有意愿以合规的方式在本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确认其是否为以合规的方式在本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做好了业务和管理方面的安排。6.1.2对于实施本标准之前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宜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例如,6个月内)提交合规管理方案。6.2内容与编写内容与编写的要求可参见附录A。

7合规监视、评价与结果处置7.1监视7.1.1监视方式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对平台内经营者执行合规管理方案的情况和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视。监视的重点对象包括:——高度合规关注等级的经营者;——附条件通过合规评估的经营者;——合规管理方案存在疑问的经营者。监视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数字化筛选、走访访谈等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例如,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站外广告监测,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走访和管理层访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地点等进行临时拜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料核实或产品质检等。——每月巡店。——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平台内经营者虚拟店铺的运行情况。——采用数字化手段根据已知的不合规模式进行数据筛选。——根据消费者的反馈进行重点事件的深入审查。7.1.2监视内容监视的内容涉及网络零售平台内经营者根据6.3.3编制的合规管理方案中的所有合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管制商品的资格及其维护情况,企业、品牌等资质获取及维护情况;——商品抽检(检测项目包括且不仅限于商家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材料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等各方面)、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商品及批次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已审核通过的商品类目和品牌经营之外擅自增加、变更商品类目和品牌;——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情况;——异常交易、非法交易情况;——商品或服务的标题、图片、价格、属性、描述信息相符程度;——价格欺诈,例如虚构原件、虚假优惠折价等;——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当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情况;——从事攻击、破译、反向工程,上传木马、病毒等行为;——交易纠纷率;——退换货/返修率;——核销率;——投诉处理率;——在评价回复,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等沟通过程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等不文明的语言。包括但不限于诽谤、骚扰、监视、诋毁、谩骂消费者以及使用任何引起消费者不满的字句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口商品报关情况。7.2评价与处置7.2.1对于监视中发现的不合规的事件和现象,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从如下方面分析其是否反映了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管理中的缺陷:——不合规发生的领域;——不合规的规模;——不合规是偶然发生还是系统性发生;——参与人在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层级。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配合评价工作的开展,并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确认评价结果。7.2.2对于经评价确认合规管理存在缺陷的网络零售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下架、限制参加营销活动、单个商品搜索降权、全店商品搜索降权、单个商品搜索屏蔽等措施,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交改进计划。改进计划宜包括具体的行动方案、实施进度和完成标志。7.2.3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跟进平台内经营者实施改进计划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并在计划完成后进行再次评价。7.2.4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促使经营者及时完成改进计划。

8合规沟通和培训8.1合规沟通8.1.1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经常性地通过灵活的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合规沟通,以帮助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合规意识,确保平台内经营者持续获知并理解合规信息。沟通宜明确给出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期望,以及不合规的汇报线。8.1.2当发生具有典型性的不合规案件时,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向可能遇到相同问题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沟通。8.2合规培训8.2.1培训对象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向以下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合规培训:——高度合规关注等级的经营者;——业务或者人员规模比较小,单独获取合规培训成本比较高的经营者。8.2.2培训方式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合规培训宜包括以下两类:——管理层和经理人员培训,侧重于提升培训受众将合规意识贯彻于经营活动中的能力;——合规管理团队培训,侧重于提升合规专业知识和技能。8.2.3培训要求对网络零售平台内经营者的培训宜:——针对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员工角色和职责相关的义务和合规风险量身定制;——适宜时,以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员工知识和能力缺口的评估为基础;——实用并易于理解;——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员工的日常工作相关,并且以相关行业、组织或部门的情况作为案例;——足够灵活,涉及各种技能,以满足平台内经营者和员工的不同需求;——按要求更新;——记录并保存。

9记录和报告9.1记录9.1.1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准确、及时地记录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关注等级分类;——合规评估的制度、流程和准则;——对每个经营者进行合规评估的全过程记录;——合规管理方案评估的制度、流程和准则;——对每个经营者提交的合规管理方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记录;——合规监视、评价和处置的制度、流程和准则;——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合规管理改进方案和平台经营者跟进的全过程记录;——合规沟通计划和实施记录;——合规培训计划和实施记录。9.1.2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以确保清晰、容易辨认和可检索的方式保存记录。9.1.3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保护这些记录,使其免于被增加、删除、修改、未经授权使用或隐藏。9.2报告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宜建立有关合规管理的报告制度,由相关部门向管理层提交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合规管理的计划和计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报告。

 

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6/202006029713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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